离婚时属于一方的房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1

  夫妻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往往纠结不清。也是最后协议不成,走上法庭的重要原因。而房产作为家庭生活中价值最高的财产之一,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我们怎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呢?

  首先,夫妻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夫妻如果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约定,双方达成合意,那么,优先按照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则分为以下情况:

  1.一方个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婚后持有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子,仍是个人财产,而房子的自然增值部分,也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过这里的婚前婚后是以交纳购房款在结婚登记之前为准(下文同理),而非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换句话说,无论婚前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都是归个人所有。

  2.一方个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

  (1)婚姻法中并无明确约定,但实践中一般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进行处理。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一般不支持返还。

  (2)婚内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婚内的赠与行为一般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向婚内共同财产的转化。也就是说,在婚内将自己婚前的房产登记到了配偶名下时其实是呈现了一种共有的状态。但是,如果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同时又做了《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是将房屋赠与配偶个人所有的话,那么就是一种婚内的赠与行为。归配偶个人所有。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对于该条的理解,实践中法院仅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写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况才认定为该方的婚内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出资人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婚后仅仅由首付出资人个人财产独自偿还,同样归个人所有,同时也不需要进行补偿。

  5.婚后子女的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离婚时取得了所有权的房改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换言之,房产如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那也还是归一方所有,仅仅需要偿还另一方的一半出资。其实借名买房是最不合算的,但是有不少夫妻为了购买价格合适的房屋都是这样进行操作的。而针对此现象,在购买时如能找专业律师出具专业的协议,也仍然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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