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为那些“简单”的婚内财产协议“埋单”
来源:www.zlzlawyer.com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11-14

  写了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签了字,却因为约定不明没法执行。甚至为了得到这些财产,大打出手,相互起诉,请求分割。是协议约束双方还是双方被协议牵着鼻子走?看起清这些,别再为协议“埋单”。我以自己的案件为例,为大家细致说明如何约定,才是简单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

  1、房屋: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某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包括变更在内的一切相关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购房合同业主姓名变更及房地产权证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律师诊断(一)想约定的在协议中没有体现。

  该条约所指房屋虽男女知晓,由于未办理产权手续,所以需要女方进行配合登记。但由于起草草率,婚内财产财产协议中并未体现,导致男方仍未办理手续。

  2、车位

  (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某小区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包括变更在内的一切相关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律师诊断:(二)想约定的表意不明。

   当事人在约定时想表述为配合女方办理车位过户,但由于缺乏书写经验,导致书写的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其他财产约定

  3、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对此无争议。

  律师诊断:(三)约定简单粗略不具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此只说了其他财产,至于其他财产是什么,婚前还是婚后,并未具体列明。至于具体有什么,哪些可归为一方财产,双方无迹可寻,容易产生争议。

  对于上述情况,夫妻之间在做婚内财产协议是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将需要约定的财产种类明确列明,切忌为图方便以其它代替。

  2.先将具体目的列明,再去完善方式、途径。

  3.建议使用简洁、简单语句,思路清晰,让人一目了然。

  最后,建议夫妻在草拟婚内财产协议时,向律师咨询或找律师代写,以便减少因协议而产生不必要的二次纠纷。让自己的财产为那些“简单的协议”买单。

    知名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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