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虽然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的权利,只是将探望权主体限制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但是还是会存在特殊的情况。
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并未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生活在一起,更有部分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使得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非常深厚,那么此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导致抚养关系发生变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能够享有探望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的权利,只是将探望权主体限制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但是,2015年7月,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件落下帷幕,最终失独老人经法院判决获得了隔代探望权。使得隔代探望权尤其是失独老人的探望权再次备受各界关注,考虑到失独老人的特殊性,以及其他客观存在的需要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情况,北京市高院2016年初下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单独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条件主要是指有探望权的一方死亡的(失独老人)或者一方无法行使探望权的。该指导意见,为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提供了实践依据,完善了婚姻家事审判制度。
但是,并不代表该条款可以作任意的扩大解释,除规定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能因此而获得单独的隔代探望权,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由具有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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