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这样一类人群,他们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出的事情无法担责,因为他们无行为能力,所以他们需要监护人,监护人对他们来说相当重要。那他们的监护人是谁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呢?下面北京离婚律师(www.zlzlawyer.com)张丽珍就将为您解答!
一、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二、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及行为所造成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与预估,所以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相当重要的。我国法律也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有父母,那么父母就是其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那其近亲属也会顺序作为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