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口头承诺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但未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丈夫可以撤销赠与吗?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讲解。
【案例】2005年,韩某(男)和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书。韩某结婚前在长乐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箍桶巷购买了一套住房。戴某要求韩某把其婚前所有的长乐路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韩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戴某反复要求韩某去办理,遭到韩某拒绝。戴某认为韩某说话要算话,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履行约定,将长乐路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是平均分配。但在实际案件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比如一套房子判给男方所有,再判男方按照房屋一半价值补偿给女方。而男方又无现金偿还,女方既得不到房子居住,又不能马上得到现金补偿,显然是很吃亏的,况且房屋价值判决后还有可能上涨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对离婚分割财产中的许多情况,你是否都清楚。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您最佳的财产分割方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