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未予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会再次起诉。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介绍。
案例:
家住江津区的李某于2013年12月起诉来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朱某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夫妻感情,只是偶有口角之争,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不准二人离婚的判决,该判决书于 2014年3月11日生效。2014年10月15日李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
李某诉称,其与朱某前后两次分居,其中一次分居是从2013年春节(公历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12月,二人分居时间接近一年,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继续分居长达8个月,加之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许其与朱某离婚。朱某则认为,其和丈夫李某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其经常关心李某的生活,且李某于2013年7月外出打工时还承诺给在家休养身体的朱某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后李某在外打工,两人并非因感情破裂分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了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李某仅以其第二次起诉离婚,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继续分居长达8个月为由,而未提供其他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是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只要符合这6中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这6中情形来看,前5种规定都比较明确,唯有第6种是对前5种不能穷尽情形的兜底条款。法律规定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避免法律条文的僵化和解决成文法滞后性问题,目的就是为以后立法、司法解释留有更大的灵活性空间。但缺点也很突出,就是内容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
遗憾的是《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修改至今已有8年之久,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补充说明。
反倒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曾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