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孩子的抚养费解决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为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还包括很多方方面面的东西。下面就让北京涉外离婚律师为我们讲述一下涉外离婚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夫妻正常离婚的话,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不过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收入不一,抚养费的标准可能会不一样。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