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来讲,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是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那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经确定,日后是否还能要求增加?
1、抚养费之外增加的适当费用可以再加
按照规定支付了约定的抚养费外,要是未成年子女有特殊情况的,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就可适当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所以实际上,关于离婚后的父母,在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规定确定的内容,不应该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
2、增加的费用需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
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所以,在另行添加费用的时候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要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对于应当支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需要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不直接抚养的父母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也应该承担的部分。所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让对方支付超过为孩子利益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时候,一般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但日后随着子女的长大,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开支增加,那么此时也是可以适当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因此,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也是可以增加的。当然,对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来讲,如果自身的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要求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的。要是当事人在抚养费方面产生了纠纷的话,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这样能够较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