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我国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11
一、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从上述规定看,除相互原则外,其余与各国一般做法并无二致。  
 
 
二、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1.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2.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4.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三、我国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请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⑵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⑶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⑷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对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上述《规定》第12条作了列举: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第2条,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夫妻财产分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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