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离婚方式与我国离婚方式有哪些不同,新加坡离婚诉讼提起有时间限制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15
现今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如果该离婚案件是由我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是外国的法院受理,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烟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那么新加坡离婚方式与我国离婚方式有哪些不同,新加坡离婚诉讼提起有时间限制吗?下面张丽珍律师将为大家作出分析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加坡离婚方式与我国离婚方式有哪些不同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
       我国法津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
       (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
       (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
       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二是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即调解离婚;
       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新加坡离婚诉讼提起有时间限制吗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新加坡离婚的标准与我国的有什么区别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
       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对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
       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
       不同之处:
       (1)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
       (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
       (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
       (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综上所述即是张丽珍律师对于新加坡离婚方式与我国离婚方式有哪些不同,新加坡离婚诉讼提起有时间限制吗的问题的解答与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致电或是留言咨询,张律师会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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