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发展下,人们的交流越来越多元化,关于婚姻的选择也不仅仅是只有同国籍的伴侣,涉外婚姻在我国也越来越常见,比如中日夫妇,若其婚姻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日本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在日本离婚需要哪些条件?下面就由张丽珍律师来为大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总结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日本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
2、裁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
3、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4、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
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5、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二、在日本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
1、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
2、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
3、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
4、配偶患强度精神病且无康复的希望。一时的、轻度的精神病,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如何分辨,应以医生的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
5、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何谓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体判断。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在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圆满的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从各方面考虑认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适宜,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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