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时代,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而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那么,承认外国判决有何条件,英国对外国离婚判决怎样才承认?下面就由张丽珍律师为大家解答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承认外国判决有何条件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2.判决已经生效。
3.诉讼程序公正。
4.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5.不存在"诉讼竞合"。
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
二、英国对外国离婚判决怎样才承认
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国离婚判决加以承认,若非住所地法院之离婚判决,即使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皆不能获得英国法院之承认,可见英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管辖权限制之严,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正,著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
案例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住所于英国,捷克法院之离婚管辖关系建立在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当第二位妻在英国法院请求离婚时,夫主张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之原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管辖权,故其判决不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但英国贵族院最终承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一致之见解以为,凡请求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之法院有真实与重要之牵连时,该判决自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
还应指出的是,英国法院对非司法离婚,例如依当事人协议,或依宗教法规所为之片面离婚等也予承认。但必须是离婚配偶之住所地法承认此种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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