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什么前提,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什么限度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2
世界全球化造就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而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那么,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什么前提,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什么限度?下面就由张丽珍律师为大家解答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什么前提
       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2、判决已经生效。
       3、诉讼程序公正。
       4、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5、不存在"诉讼竞合"。
       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二、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什么限度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夫妻财产分分割、生活费负担、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即是张丽珍律师整理的有关于“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什么前提,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什么限度”的相关的法律知识,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或是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电话或是留言进行咨询,张律师会耐心解答您的困惑,竭诚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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