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安嘉律师 时间:2024-01-12

01、典型案例

小美和小帅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购买了北京市的一套房子,首付款是男方父母支付的,之后男方父母直接转账到房贷卡里进行还贷。

然而,男方在两年前出轨,经过法院的调解,小美小帅离婚,小帅也因为心生愧疚,把婚内买的房子给了小美,并且承诺承担离婚之后两年的房屋贷款。

但是房贷还完之后,小帅父母把小帅和小美告上法庭。声称房子是小帅夫妻两人借的自己的钱,现在小帅和小美应该偿还房子的全部出资三百万。

02、法院查明

小帅父母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小帅向小帅父母共计借款两百万元用以购买xx房屋”

第二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小帅向王某借款十万元用以购买xx房屋,小帅父母为担保人”。

03、法院认定

小帅认可其向自己父母进行借款,并出具已补借条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小帅和小帅父母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因小帅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小美也有借款的意思,所以小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因为房子并不是小帅父母全款购买,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房子是小帅父母的赠与,因此不被认可。

从价值导向来看,法院认为,为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的义务。

基于此,法院判决,小帅小美需要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借款。

04、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财产变夫妻共同债务,不是共同借款人也需要偿还相应的债务吗?

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男方向其父母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亦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5、抗辩思路

小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均以失败告终,于是找到我们,为自己的权益再做最后一次争取。

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及对之前案件材料的分析,在对当事人做出风险提示后,本所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向检察院予以说理:

(1)小美与小帅婚姻关系解除原因,旨在说明小帅是因为婚内出轨的过错,心生愧疚才会同意将该房屋约定为给小美个人所有,并且不要房屋折价款以及承担两年的房屋贷款;

(2)离婚后小帅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旨在说明小帅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一直都表明,其并不认为父母的购房出资是借款,与小美在离婚时所作的笔录的意思是一致的。

(3)本案实际为虚假诉讼,旨在说明本案实际是小帅及小帅父母三人为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后补借条是一场有预谋的虚假诉讼。在整理好思路后,本所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及代理意见。

之后,检察官在收到材料后与本所律师进行了沟通,检察官认为我们提起抗诉的诉讼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一审的时候,小美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引用的法律规定、抗辩思路偏离了正轨,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并不扎实,所以造成了现在的裁判结果。

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的认定,法官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男方父母的出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或是赠与是可左可右的,因此,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的认定,到抗诉阶段,如果无法提供足以推翻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贷的证据的情况下,抗诉是无法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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