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如何处理好
来源:互联网 作者:安嘉律师 时间:2024-01-10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根据子女年龄以及按照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处理,子女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抚养为原则。支付抚养费可以根据维持子女生活所需要和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承担所有费用等情形变更。

一、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如何处理好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孩子是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给女方抚养;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如何向法院起诉抚养费纠纷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否可以变更

当然可以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2.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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